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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1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8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5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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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对原按10%税率执行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二、对未列举的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娱乐项目仍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壁球、网球及其他未经列举的娱乐项目统一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6]7号文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税[2010]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8
实施时间: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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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4月16日 +25金币
根据沪财税[2010]14号 ,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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