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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价农[2011]20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4
实施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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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稳定农产品价格事关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城开设平价商店直销农产品,有利于畅通农产品产销渠道,缓解农民“卖菜难”问题;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缓解居民“买菜贵”的问题;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载体,引导和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秩序。
  二、平价商店的建设目标、形式和资质条件
  (一)目标
  到2011年底,全省平价商店不少于150家,每个省辖市至少建立10家。
  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稳定农产品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基本形式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平价商店(直销店);
  2、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专卖区;
  3、在城市集贸市场建立农产品直销区;
  4、其它有利于农产品直销的形式。
  (三)资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4、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价格主管部门签定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设立的平价商店(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产品专营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集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集贸市场”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三、规范平价商店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加强平价商店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退出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同时,要按照省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对申请设立的平价商店进行审核,并定期组织审验。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二)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平价商店经营的农产品(以蔬菜类为主)实行目录管理,由各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品种(不少于15个品种)目录。各地可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品种的,应当报当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平价商店应悬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惠民平价商店(直销店)、惠民平价商店(直销区)”标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应合理确定经营品种的销售价格,所经营的地产蔬菜零售价格应保持低于市场同类品种15%以上(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幅度,经营的外地蔬菜品种价格也应略低于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水平。超市直销区销售的蔬菜价格一般应低于市场同类品种价格,每天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低于1元的价格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价农产品的价格监测,通过适当载体定期进行发布,确保稳价惠民的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对平价商店和超市、集贸市场直销区经营品种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四)约定权利义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四、加强政策扶持
  (一)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由省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
  (二)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适当降低。
  (三)实行开办补贴政策
  凡在省内城市开办平价商店,符合省物价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和签定协议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符合规定资质条件并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由省给予适当补贴。
  (四)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努力降低蔬菜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蔬菜生产供应,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平价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
  (五)实行差价补贴政策
  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价格调控的重要抓手,并认真做好工作。省局决定成立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办公室,将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纳入各市年度绩效考核,适时向全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运用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平台,认真制定推进计划,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平价商店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平价商店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搞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省有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注重探索创新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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