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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1]1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5
实施时间: 2011-10-1
失效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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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议以正式文件下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省政府第241号令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9]15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二、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咨询、造价、监理等综合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才能收费。
  三、代建服务收费,本着促进服务与收费对等,鼓励代建服务主体多劳多得,最大限度发挥代建服务社会功能的原则,并考虑代建项目的工程类别和难易程度,以及与建设管理费、工程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标准相匹配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实行全程代建,其取费基数为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自施工阶段开始介入的阶段性代建,其取费基数为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五、对不在代建范围内,但代建单位参与了协调、管理的项目内容,如非建安设备的管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其收费标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实际工作程度,以该部分投资金额为基数按照附表标准的20%为上限,另行协商收取代建服务费。
  六、当非代建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概算投资调整时,代建服务费可按调整后的投资概算规模相应调整。
  七、接此通知后,请你委通知代建单位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同时,你委应建立代建服务单位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并督促代建服务单位加强服务和收费诚信机制建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代建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相关附件:
代建服务费费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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