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1]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0-9
失效时间: 2021-1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9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小型微型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本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切实缓解广大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
  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小型微型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上海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从财政政策上优化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切实缓解广大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现就本市进一步创新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商业银行接受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需通过政府购买财务会计服务,对此类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企业的条件
  因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根据商业银行要求,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
  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是指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础数据库”中尚未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
  3.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财务会计信息状况的;
  4.企业愿意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审计后的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1.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定点供应商,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务会计服务的需求,在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名录中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2.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经财政部门批准、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2)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1〕62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的;
  (3)应聘前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已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公开招标工作。
  四、业务受理流程
  1.符合本实施意见所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并需要进一步核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状况的,应由该企业向商业银行递交《查询授权书》(附件1),在《查询授权书》中表明同意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并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本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供贷款银行查询;
  2.有关商业银行在取得企业递交的《查询授权书》后,应尽快填写《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附件2),并将上述材料一并递交该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提出审计申请;
  3.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商业银行递交的《查询授权书》和《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定点采购,并与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名录中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财会中心”)递交《查询授权书》、《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和《委托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报送《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附件4),并向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具体由市财会中心实施管理)报备审计报告;
  5.市财会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附件资料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报备的情况相核对;
  6.有关商业银行可凭《查询授权书》和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前往市财会中心,通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查询有关审计情况。市财会中心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查询制度和要求提供查询服务。
  五、审计服务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市财会中心根据有关委托协议的约定,经办理相关信息确认手续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支付审计服务费用。该费用由市与有关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
  1.符合本实施意见所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纳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并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查询授权书;
  2.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
  3.委托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
  4.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

相关附件:
委托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doc    
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doc    
查询授权书.doc    
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16]60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6-11-4
实施时间:2016-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 皖政办[2015]15 2015/3/2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1]14 2011/12/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厦地税发[2012] 2012/2/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 辽地税函[2012] 2012/11/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沪财企[2012]52 2012/7/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31 2015/7/14
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2014/10/3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 粤价函[2012]12 2012/11/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和管理促进小型 皖地税[2012]4号 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