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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各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5]19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9-15
实施时间: 1995-9-15
失效时间: 2011-8-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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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各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州地税函[1995]088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是指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明确的,且其标准符合规定的各项收费。鉴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不属于上述特定机关,且各项收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0
实施时间:20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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