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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企[2009]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2-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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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取从2009年开始试点,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自治区农垦局监管企业中推行。2009年收取试点范围内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二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单位共同负责。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取,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或国有股持有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产权持有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经清算企业受理法院裁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企业在向所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为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净利润。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为6%。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三)企业依据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的审核确认数,于收到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业务手续。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缴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6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应交利润不足20万元的,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六条 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或其他监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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