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1]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5-2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6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各高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鼓励并支持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鼓励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件民生大事之一。在校大学生以“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身份申办微型企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号文件关于“九类人群”中“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条件规定。
  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类微型企业,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创新精神、锻炼创业能力和满足创业意愿,有利于吸纳较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微型企业创业队伍,是我市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一项必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大学生创业、打造创业型城市的现实要求。
  二、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一)在校大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创办微型企业,须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在办企业、出资比例不低于企业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等条件。允许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的时间原则上限定为毕业年度内。
  (二)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所创办企业经营注册地应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
  (三)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程序
  1.学生填写《重庆市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样本可向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或就业指导机构、当地工商所领取,也可从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站www.cqwq.gov.cn和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2.学生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
  3.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创业学生申请书统一提交所在高校审核(学校需就申办人学业完成情况、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是否具有创业能力,是否经学生家长同意,学校是否同意其申办微型企业等签注意见)。
  4.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高校盖章认定的学生创业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工商所,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后续工作,进入常规性的申办程序(不再另行填写创业申请书)。鉴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性,如申请人已参加高校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可不再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的认定,以所在学校意见为准,相关资料由当地工商部门报文广新局和经信委备案。各区县微企办为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对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情况单独统计并报市微企办备案。
  三、加强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和监管
  (一)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成功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所在地工商、财政部门和微企办要会同创业指导站和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使其正常营业,健康成长。
  (二)微型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要求做到不抽逃资金、不办空壳(无业务活动)企业、不从事炒股、炒房及放债等投机经营。
  (三)创办微型企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后续监管:
  1.申办人继续在注册地从事经营的,纳入日常管理(将学生毕业证复印件补入微企档案);
  2.微型企业需迁向市内其它区域的,所在区县微企办和工商部门与迁入地微企办和工商部门联系办理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变更登记;
  3.申办人决定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所申办企业可采用两种形式进行处理:(1)由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牵线搭桥,经区县微企办同意并登记后,将股份转给属于重庆市户籍的其他在校学生或校外属于“九类人群”的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同类人员,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所办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继续存在;(2)自愿注销所办企业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交归当地财政。
  4.申办人希望将所办企业迁出重庆辖区的,可申请办理迁出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须交归当地财政。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由市微企办、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相关问题,统筹协调全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
  (二)各高校应建立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安排专人专款负责本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附件: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人力资 云工信中小[201 2014/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 黔府办函[2018] 2018/4/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 2010/10/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豫政办[2009]12 2009/7/3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 渝工商发[2013] 2013/11/19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 渝工商发[2013] 2013/4/9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 渝财金[2012]22 2012/7/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 2014/6/23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成 成经信办[2011] 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