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税收协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1]3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30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以及2007年签订的中韩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韩国出口保险公司(Korea Export Insurance rporatn)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所有且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可就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等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该公司于2010年7月更名为韩国贸易保险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rporatn,在韩语中用汉字表述为“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但政府全资所有及行使政府职能的性质不变。
  中韩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确定,自公司更名之日起,由“韩国贸易保险公司”代替原“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继续享受中韩协定及谅解备忘录规定的相关免税待遇。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征收但本应免税的相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退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 2010/7/29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 国税函[2008]10 2008/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 桂地税发[2009] 2009/12/23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甬国税发[2010] 2010/7/2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粤地税函[2005] 2005/2/2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9/1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2/2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限 津国税外[2001] 2001/4/2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 穗地税函[2005] 2005/4/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 深地税发[2009] 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