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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基字[1999]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9-3-11
实施时间: 1999-3-11
失效时间: 2001-10-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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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工程预、 决算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收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九条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 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 审查依据包括: 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收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二条 审查步骤包括: 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及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
  第十五条 审查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及时督促上交;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 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算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建[2001]59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10-12
实施时间:2001-10-1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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