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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建[2006]5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4-26
实施时间: 2006-5-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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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大项目前期费)安排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给予的专项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己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覆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已取得国家和省投资开工建设的大项目前期费项目;
  (九)审计、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毁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的拨付,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拨付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直项目的投资补助,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王管部门,王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省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范,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投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定期上缴省财政厅。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_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追回。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超过项目总投资总额50%部分,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万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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