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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会协字[2016]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15
实施时间: 2016-7-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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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的要求,现就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原则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五个并重”原则,即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创新服务年”主体活动实施方案》,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促进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利用2014年-2015年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结合事务所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6),有针对性的查找事务所存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促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一、检查主体和对象
  西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自治区注协)实施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截止2016年6月30日,我区依法批准设立并正常经营的事务所总数为23家,均属于被检查对象。2016年自治区注协拟安排5家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占事务所总数的22%。
  自治区注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业务报备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一是业务规模相对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事务所;二是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三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或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四是在以往年度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及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五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六是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事务所;七是开展自查工作不力或自查结果、整改方案明显不符合实际的事务所。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2016年检查工作中,自治区注协将继续贯彻落实“五大并重”原则,深化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依托行业业务报备管理,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以被检查事务所与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为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质量控制体系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检查中将充分利用2014-2015年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的成果,查找事务所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项目检查样本和检查的重点领域,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分析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职业行为是否良好、执业过程中是否秉承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检查的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行业协会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以事务所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检查范围。
  抽查的业务项目充分考虑全面性和代表性,考虑重点检查下列业务报告:
  (1)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
  (2)近三年执业质量检查中被惩戒或警告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鉴证报告,以及近三年未被抽查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鉴证报告;
  (3)涉及政府融资平台以及高风险行业的审计报告;
  (4)用于银行融资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5)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有迹象表明实际审计成本明显不足的业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业务项目检查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同时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对收费偏低的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情形。
  按照规定,事务所应当在自治区注协开展现场检查前完成截至2016年6月30日业务工作底稿的装订、归档工作。对事务所不能按期提供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的情形,检查组不再实施进一步检查,在2016年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注协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时间安排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6年9月15日之前,事务所开展自查,并将详实的自查材料报送自治区注协。
  自查报告应单独列示事务所自接受上一次检查后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包括自治区注协检查、财政监督部门检查等。
  (二)2016年10月10日之前,自治区注协审查事务所报送的自查材料,根据事务所自查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结合日常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接到举报和投诉等情况,并征求专家的意见,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程序及方法。
  (三)2016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四)2016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检查意见书的拟定、征求意见、下发以及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有关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把做好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应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认真开展所内自查,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
  事务所应认真检查已完成的业务报告报备情况,及时梳理实施业务防伪报备管理以来,尤其是2016年1月1日之后的业务报告,确保已报备的业务报告不漏、不重,已作废的业务报告及时申告作废。
  (二)按时上报自查材料。9月15之前“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自治区注协。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小组将于现场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自治区注协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自治区注协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以相应的惩戒。
  自治区注协联系电话:0891-6284608(传真)
  电子邮箱:xzzcjg@
  QQ工作群:135526946
  地    址: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大楼608室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一般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
  5.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
  6.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纸质版略,电子版见QQ工作群共享文件)
  7.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整体情况(纸质版略,电子版见QQ工作群共享文件)
  8.西藏自治区2016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西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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