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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3-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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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rar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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