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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6
实施时间: 2005-9-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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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松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铁电气化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沈哈铁路改造工程长春至兰陵标段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长春至兰陵工程标段跨长春、松原两个地区,由于该工程为现有线路改造,施工区域分散,企业无法准确划分各区域工程数量和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建筑业营业税以长春、松原地区境内的里程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德惠市65%、扶余市35%,由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德惠市、扶余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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