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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税函[2020]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12
实施时间: 2020-2-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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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天津市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
  一、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4项“缩短政策兑现周期”中的涉税内容为“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一项内容
  (一)申报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无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一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三)报表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以及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按照填报说明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提示:对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更大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针对“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4.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申报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针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包含《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打印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并加盖银行印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疫情期间,若不便于去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对账单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可提供申请当日的银行账户余额电子截屏、照片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针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报送资料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2)财务报表;
  (3)减免税申请(申请中应详细描述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3.注意事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
  截至目前,疫情仍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准确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按困难减免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
  (四)针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项内容
  1.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2.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针对“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项内容
  1.申报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办理流程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针对“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一项内容
  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三、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0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及第16项“特许放宽社保政策”中涉及社保费的相关政策
  由于税务部门只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因此这部分内容建议参考人社部门的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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