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0]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2-7
实施时间: 2020-2-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1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今后国家视疫情情况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价涉字[1988]27 1988/6/3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青财综字[2015] 2015/3/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 内财非税[2013] 2013/1/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5]6号 2015/1/26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 青财税字[2022] 2022/8/9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 辽价发[2013]30 2013/4/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3]48 2013/7/8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 1992/6/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国家和省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湘价费[2009]17 2009/12/24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199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