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金[2020]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9
实施时间: 2020-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40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五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责任担当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一)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审核汇总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根据五部门《通知》精神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省可自主建立本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比照上述程序申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实施动态调整、实行信息共享。
  各地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纳入名单。
  (二)专项再贷款发放。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相关地方法人银行向我省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贴息申请。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附后)、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应贷尽贷、应快尽快、专款专用。金融机构要简化流程、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保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相关企业、市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疫情防 鲁会协[2020]5号 2020/2/8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工作的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20/2/27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 浙注协[2020]14 2020/2/2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措 2022/2/7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2020/2/14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提 2020/2/3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湘税发[2020]18 2020/2/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 苏政办发[2022] 2022/4/17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 苏税办函[2021] 2021/8/2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2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