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明电[2020]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0-2-5
实施时间: 2020-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14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机制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完善“五级书记抓防控”机制,按照落实排查“四个最严”、细化实化“七个到位”、加强“三保一统筹”的要求,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明确企业复工要求
  2.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供煤、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与其配套保障的相关企业、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要保持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3.在我省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疫情风险管控,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开工。
  4.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市(州)、县(市、区)要支持重点企业复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条件。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5.企业要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了解返岗返工人员返吉时间和交通方式,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要做好劝返工作。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但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6.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等相关疫情防控用品。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7.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8.用工不够的企业要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我省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9.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加强复工企业服务
  10.各市(州)、县(市、区)督促帮助复工企业提前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物资调运,加强企业复工所需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工作,协调金融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复工所需流动资金缺口问题。
  11.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环境消杀。指定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呈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6家酒精生产企业为合格消杀用品定点供应单位,为企业自行组织采购消杀产品提供便利条件。
  12.各市(州)、县(市、区)要对企业复工情况进行调度,分行业、分重点企业分析疫情影响情况,对经济稳增长形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有针对性提出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和生产运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13.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14.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户企业,确保所有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5.各市(州)、县(市、区)要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6.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药监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间要强化信息共享,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六、统筹做好节后错峰返程防疫和交通运输保障
  17.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防疫要求。做好客流预测,保障装备精良,强化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客运场站设施消毒、通风及人员防护措施,严格规范和加强乘客测温工作,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工具客座率,认真做好乘客信息登记,加强途中及事后疫情防控。
  18.保障交通运输网络通行顺畅。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要求,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在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结合复工、开学时间安排,有序恢复已暂停运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得禁止其他地区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城市、城际公交暂停运营期间,要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
  19.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员运输保障。加强组织化管理,建立联动机制,摸清农民工、学生等群体集中返程出行需求。开展定制化运营,指导运输企业优化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方案。
  20.切实保障防疫应急运输畅通高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强化应急运输体系的建设、运行、调度、指挥,强化部门、区域间协同。积极营造节后错峰返程的良好氛围,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乘客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加强正面典型宣传。
  21.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和一体化协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全力做好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通 2020/2/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0/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冀财建[2020]12 2020/2/15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行业有关工 川评协[2020]5号 2020/2/10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教财司函[2020] 2020/2/6
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 2020/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渝府办发[2020] 2020/2/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全面精准促进支持疫 沪税函[2020]15 2020/3/20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2022/4/18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 浙注协[2020]14 2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