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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8]15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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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请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你局意见和企业申请退税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批准,逾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前经核准且尚未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国家将另行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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