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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7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52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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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5]11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5-11-2
实施时间:2016-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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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hcj1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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