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3]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3
实施时间: 2013-3-2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中区直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为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水平,结合会计改革内容,经研究,现就2013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采取分单位性质、按照必学和选学两个类别划分,请各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一、必学内容
  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必学内容完成继续教育,没有参加必学内容学习和培训的,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可。
  (一)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3.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等会计信息化知识。
  (二)小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学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办法》;
  3.公立医院会计人员应当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办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选学内容
  各单位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单位的需求,选择学习以下内容:
  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的财税法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等会计信息化知识,新的税收法规、本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管理、培训师资的选择和管理、培训机构的管理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皖财会[2022]36 2022/4/1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批确认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 京财会[2000]87 2000/1/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 冀财会[2025]12 2025/3/3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 豫财会[2025]4号 2025/5/19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深财会[2024]48 2024/4/28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青财会字[2021] 2021/7/21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 昆财规[2024]1号 2024/2/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 青财会[2006]18 2006/7/3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 冀财会[2024]4号 2024/2/8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费[2012]13 2012/6/11